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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胡发福

摘要:光与水、空气体一样,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元素。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污染之后的新的环境污染。 光污染问题最早于20世纪30年代由国际天文学界提出。 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对天文观测的负面影响。 光污染防治是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光污染的研究与控制已经引起国际学术界的关注。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偶尔发生光污染,部分地区光污染危害程度逐渐加剧。 光污染防治已经成为中国司法行业的新课题。 我国应尽快完善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适应现代法制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笔者希望分析我国光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提出一些建议,为我国光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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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光污染概述

( a )概念

光污染问题最早于20世纪30年代由国际天文学界提出。 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照亮天空空对天文观测的负面影响。 后来英美称为“干涉光”,日本称为“光损”。

国家科技术语鉴定委员会公布的光污染定义如下: 1。 过度的光照射会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包括可见光、红外光、紫外光造成的污染。 2 .影响光学望远镜能够检测到的最暗天体极限的主要因素之一。 一般是指天文台上空的大气辉光、黄道光和银河的背景光、照亮星星空背景的城市夜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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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9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附录a (规范性附录)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用语和定义*以下用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 a.1光污染()”光污染的定义确定为溢光/杂散光的不良影响产生的不良照明环境,狭义上为故障光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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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光污染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是指现代城市建筑和夜景照明引起的过度散光、反射光和眩光对人、动物和植物产生干扰和不良影响的现象。

广义上讲,光污染通常是指影响自然环境,影响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娱乐,损害人们注意物体的能力,引起不适感,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线。 人眼通过瞳孔的调节可以适应一定范围的光的辐射,但光的辐射增加一定量,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这就是所谓的“光污染”。 波长10 nm至1 mm的光辐射,即紫外辐射、可见光、红外辐射,在不同条件下可能成为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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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城市地区常见的光污染分为白色光污染、人工日光污染、彩色光污染三大类。

1 .白色污染:阳光强烈时,打磨城市的玻璃窗帘、琉璃瓦壁、大理石,各种建筑涂料装饰都反光,令人眼花缭乱。 研究发现,长期暴露在白光下的人的视网膜和虹膜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损伤,视力急剧下降。 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 会引起头晕、烦躁、失眠、食欲不振、抑郁等神经衰弱症状,严重者会引起精神疾病和心血管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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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工白天:夜幕降临后,百货商店、酒店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 一些强光束像白天一样,直射天空。 被称为人工日光。夜晚难以入睡,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物钟,破坏人体正常的生物节律。 住在“不夜城”的人,人体的“生物钟”紊乱,引起失眠、神经衰弱等不适,全国光污染的最新动态——白天精神萎缩,工作效率低下。 也会危害鸟类和昆虫,强光有可能破坏昆虫夜间正常的繁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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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彩色光污染:安装在舞厅、夜总会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闪光灯彩色光源构成彩色光污染。 经测定,黑光产生的紫外线强度远远高于太阳光,对人体有害影响持续的时间较长。 人们长时间受到这种放射线的话,会导致鼻血、牙齿脱落、白内障、白血病等癌症。 如果彩色光源刺眼,不仅对眼睛不好,还会干扰大脑的中枢神经系统,感到头晕、恶心、呕吐、失眠等症状。 科学家最新的研究表明,彩色光污染不仅会损害人的生理功能,还会影响人的心理。 根据“光谱光的色度效应”的测定,白色光的心理影响为100的话,蓝色光为152,紫光为155,红色光为158,紫外光为187。 人长时间暴露在七彩的灯光下,其心理积累效果也会引起疲劳、头晕、神经衰弱等身心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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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其他几种方法对光污染进行分类。 在维基百科()中,可以看到光污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这个“污染”首要指的是光源过剩对他人日常休息的影响。 晚上的灯睡不着等。 目前,各国都有保护本国人民免遭侵害的法律。

过度的照明,首要的是浪费能源。 美国“过剩照明”浪费的能源相当于每天200万桶的石油!

混合光()

不同种类的光源混合在一起,会对接收方产生很大的影响。 有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 更可怕的是,夜间飞行的飞行员需要消耗能量来寻找和识别这些各种照明中的航空信号机。

眩光()

黑暗中的光。 行人和司机暂时失明,导致交通事故。 而且,在保护不当的情况下,这种眩光也会损害人的视力。

人工日光严重影响天文学家的工作,破坏生态环境。

(3)光污染的危害

第一,光污染严重扰乱居民的生活。 在夏天,玻璃窗帘的强烈反射光会提高室内的温度,使电气和家具劣化。 半圆形的玻璃幕墙在反射光聚集后容易发生火灾,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光污染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和健康。 站在路边用玻璃墙装饰的高层建筑就像一面巨大的镜子。 反射光进入高速车后,会引起突然失明和错觉的道路沿线耀眼的路灯和广告招牌也让司机感到紧张,容易引起交通事故。

第三,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虽然大部分动物不喜欢强光,但夜晚室外灯光产生的天空空光、漫射光、反射光经常会点亮动物生活休息的环境,扰乱动物的生物钟。 照明设备发出的辐射也影响动物的生活和生长。 另外,夜间过于明亮的室外照明使多只益虫和鸟类直接撞到灯光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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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光污染浪费能源,影响城市环境。 据统计,我国每年的照明用电量约为2000亿千瓦小时,其中2/3为火力发电,3/4为煤炭发电。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城市照明的光污染不仅消耗很多电力,还消耗大量的能源。 但是,如果全球每年消耗约1亿千瓦的照明,这些电力产生的大量废弃物会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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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污染,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规定。 作者做了简单的调查以供鉴赏。

(一)美国光污染防治条例;

美国的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是以州的形式制定的。 1996年密歇根州制定了《室外照明法》。 2003年,犹他州和阿肯色州分别制定了《光污染防治法》和《夜间天空保护法》。 印第安纳制定了《室外光污染控制法》。 这些法律法规对光污染作出了相关的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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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民法典中,烟、音、振、音、光、电、热、辐射、灰尘等附近居民在社会生活中的骚扰行为,侵入附近地方,由于附近地方的日照、通风、无线电波干扰(无线电波干扰)以及挖掘排水而侵害附近的权利, pal.1936.1.757: y汽车企业安装霓虹灯广告招牌(共6个字,招牌体垂直于地面,霓虹灯为橙色,特别耀眼)。 。 因此,招牌上的霓虹灯一亮,附近土地上的居民x1就必须马上拉上窗帘和其他遮蔽物。 而且窗户旁边有这么强的光,所以在窗户旁边的工作生活是个问题(特别是三四楼的住户损失更大)。 因此,x1等。 提起诉讼(请求事项不明)。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指出即使霓虹灯广告符合国家在公共道路上的管理规定,也不应该严重损害周边房地产居民的稳定生活和日常经营活动。 因此,y被命令拆除霓虹灯招牌(在判决后一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 25000法郎)。 从法国立法和司法判例来看,侵犯光也是邻国认定的侵权类型,属于相邻关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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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德国民法典

德国对光污染没有明确规定,但其民法典规定了不可量化物的侵权制度,实际上包括光污染的侵权类型。 该法案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通过判例的方法明确司法实践中“干涉式入侵”的具体类型,包括“故意入侵光线”。 根据第民法典906条,非称量物质的侵入: (一)土地所有者不得禁止他人侵入土地、蒸汽、气味、烟雾、煤灰、热空气体、噪声、振动等的干涉。 但是,只要这种干涉不侵害土地的采用,或者不严重侵害。 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和评价的干扰,如果不超过这些法规规定的限值或基准值,一般不属于严重侵害。 同样的规定适用于根据《联邦公害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颁布的反映技术迅速发展水平的常规行政法规的价值。 (二)严重侵权行为是依照当地通行的采用方法采用他人土地造成的,同时通过可以对该采用者提出经济要求的措施无法防止的,适用本规定。 所有人都应该容忍干扰,如果干扰对该地的采用造成了更大的损害,他们可以根据当地通行的采用方法或收入,向他人土地的采用者要求适当的货币补偿。 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中不可计量物的侵害是指来自其他土地的类似干扰的侵害,如气体、蒸汽、气味、烟、煤灰、热空气、噪音、振动等。 关于“像干扰一样的入侵”,从其司法判例中,大致包含了灰尘、沙子、采石粉、灰、火花、湿气、霉菌、雪、弹片、电、落叶、“故意入侵光”等物质的入侵。 另外,还包括蜜蜂、鸽子、老鼠等小的、难以防御的动物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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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地显示了包括光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的原因。 本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以空气体污染、噪声、振动、光污染或者其他类似方法干扰周围环境的方法采用土地、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情况。 排除临时干扰。 瑞典从确定光污染的规定来看,光污染对环境的污染在各国立法中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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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捷克共和国《夜晚环境法的保护》

捷克《保护夜晚环境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光污染防治法。 光污染定义为指定区域以外,特别是分散在地平线以上的各种人工光源的照明,规定了公民和组织有义务采取防止光污染的措施。

总之,国外大部分国家的立法都没有规定光污染(当然瑞典也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光污染已经被确认为侵权形式,有人认为是对相邻关系的侵权(例如法国) 事实上,德国、法国等国并未将“光入侵”定义为环境污染的一种方式,但归根结底,“故意入侵光”(即人为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非自然入侵)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舒适生活的环境权。 由于大气、水、阳光、通风等自然环境人类的共同财产,每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 包括太阳光和各种灯光在内的光线因新建筑物和新照明设备的反射等人为因素而侵入其他地方时。 实际上可能干扰对方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损害对方的财产和人身。 这种损害实际上是由于改变环境因素,改变另一个环境而发生的。 因为这应该被视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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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光污染造成的损害称为“照明公害”。 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光污染的案件种类主要有:制止侵权纠纷、排除纠纷、赔偿损失纠纷等。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已经为解决光污染案件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和监管依据。

(一)中国现行国家普遍的光污染法律法规

1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2 .《宪法》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的毗邻者应当本着有利的生产、生活便利、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解决隔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毗邻关系。 对相邻当事人造成干扰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干扰,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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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建设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干扰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房地产所有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空不得排放气体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和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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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快速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床、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村庄等。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消除危害,赔偿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体。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解决 当事人对解决办法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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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我国现行立法对“光污染”的侵权形式尚未确定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和理论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的侵权类型实际纳入了相关立法。 对光污染侵害,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相邻有关规定禁止并要求赔偿,也可以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环境污染禁止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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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人民政府1997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量化评价指标,制定本地区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和措施,加强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

2.1998年上海市委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除建筑裙子外,内圈以内的建筑工程禁止设计和采用窗帘玻璃; 建筑工程和幕墙玻璃内、外环线不得超过“外墙建筑面积”的40%。

3.1999年,天津颁布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这是中国第一个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4.2004年,上海制定了中国第一个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关于在再建设工程中采用幕墙玻璃的规定的通知》,并于2004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被誉为上海乃至全国首个光污染限制的地方标准,嘉兴市环保局媒体发布供参考。 该标准确定了以“住宅照明”为首位,防止照明进入住宅建筑,所有面向住宅的照明器具必须采取降低输出光等措施,确保晚上10点前居民窗户的光强度不超过25勒克斯。 建筑主体部分不能充分利用建筑立面的全光照明,禁止在主体上安装强光灯。 规范还提倡采用节能灯。 首次定义光污染是非常重要的。 “附录a (规范化附录)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 a.1光污染:这是由溢出光/杂散光的不良影响造成的不良照明环境,狭义上讲是屏障光的负面影响。 a.2溢流灯/喷雾灯:照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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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主席杨伟成

光源的开发利用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过度的开发和滥用也会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生产、建设、生活、娱乐等行业,光源过度开发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危害越来越严重,各地对光污染的投诉和诉讼日益增加。 因此,我赞同一点npc代表在npc会议上多次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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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和光污染和水污染、空气体污染、噪声污染一样,都是环境污染,破坏环境,降低环境质量。 和其他污染一样,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光污染。 建议国家高度重视光污染监管,控制光污染源,加强预防性监管措施,防止光源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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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光污染防止法。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空小白。 近年来,虽然省市出台了一些防止光污染的规范和条例,但其适用范围和比较有效性极为有限。 在国家层面,建议加强光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及时立法,建立统一的光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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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探索和形成较为完善的光环境质量标准和光污染防治措施。 光污染是可以测量的。 作为污染源之一,其危害程度需要具体的数字指标。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尽快形成相对完善的光环境质量标准和防治措施,将光污染作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指标。 光污染防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以预防为主,预防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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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对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光污染侵害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光污染行政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救济程序,为消除光污染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将光污染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体系。 逐一发挥公益诉讼功能,防止光污染。 光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一样,是环境公害,涉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正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建议公民对相关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污染环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光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公益诉讼组织监督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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