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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诉求,为全社会提供越来越多医疗服务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医疗服务的发展。 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医疗服务运行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政策执行力度不高、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深化“配送服务”改革,推进“非准入”实施,减少和梳理阻碍公平竞争的各种法规和方法,处理要点难点,进一步促进社会医疗服务持续健康规范的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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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增加政府对社会医疗的支持

(1)扩大社会医疗空之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制度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医疗服务的快速发展留出了充分的空空间。 各地增加或调集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必须考虑社会力量组织或经营相关医疗机构。 在医疗资源薄弱、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专业行业匮乏的地区,在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当地政府可以提供与场所、房租补贴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水平的扶持政策。 规范社会力量组织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幼医院,独立设立医学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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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土地供应。 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落实,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分配、协议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医疗卫生用地的采用权。 在公开转让新闻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人有新增医疗卫生用地的意向用地的,可以依法协商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合法所有权人及其他所有权人同意,将闲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建筑物改建为医疗机构的,可以适用过渡政策,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采用土地。 但是,原土地有偿采用合同或决定书中土地用途不能变更的,或者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联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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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政府采购服务。 创新政府公共卫生服务方法,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服务力度。 各地应当在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确定购买服务的主体、复印件、办法、程序、监管规则。 根据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大致情况,支持从社会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合同及相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提供养老、家庭病床、现场诊疗等服务为居民提供便利。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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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高准入审批效率。 各地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配送服务”改革的要求,到2019年底公布省市县社会医疗服务跨部门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确定部门医疗机构首次设立审批受理窗口的工作机构,确定各审批环节的时限要求。 加强新闻技术运用,促进部门审批新闻共享联动,减轻行政对口负担。 床位不足20张或者环境影响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管理。 到年6月底,各省(区、市)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消防设计考核检查工作。 (由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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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审计和评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应当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科目变更申请,并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提高审批效率。 审批程序的相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新医疗机构专家的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 协助和鼓励社会医务人员参与院级判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判断结果并及时认定。 将社会医疗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与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持续提高。 (国家卫健委及其他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联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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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一步放宽计划限制。 政府对社会医疗地区的总量和空之间的布局不设定计划限制。 乙类大型医疗器械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国家卫健委及其他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联合实施)

(8)飞行员诊所的备案管理。 2019-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xi等10个城市试点实施病案管理。 试点城市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集团诊所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行政区划经营由所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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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挥三级公立医院的主导作用。 各地要完善医学会的网格布局。 社会医生可以选择加入他们。 合力强或专业服务能力强的社会医生,可以率先成立医疗协会,鼓励适度竞争。 支持公共医生和社会医生在平等和自主的基础上大致组成专家联盟。 支持社会医生参与远程医疗合作互联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 支持社会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的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促进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和运营价格下降,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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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探索多种医疗机构的合作模式。 支持社会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 提倡各医疗机构之间广泛合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建立合理分工和分配机制。 各地要采取具体措施,规范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吸引和规范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组重组,在重组过程中完全改革相关的资产招标、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判断等配套政策。 (由国家卫计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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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扩大人力资源服务。 全面实施医生和护士的电子注册系统。 全面推行医生区域登记制度,推进护士区域登记管理。 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和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之间聘用(劳动)合同的参考模式和其他医疗机构劳动协议的参考模式,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表、职工任务、医疗责任、报酬、相关保险等。 确定双方的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生多机构的执行。 允许相应的在职和无薪医务人员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提高“网络护理”服务水平,扩大高质量医疗服务供给。 (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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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优化校准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检查医疗机构,要点检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 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生可以根据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执业医疗机构规定的医生基数。 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三级医院阶段性业务登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比较有效期后,登记床位允许基本标准和执行操作的60%以上。 设立医疗机构的批准书到期前,必须登记所有经批准的床位。 推进医疗机构校准,关注医疗质量、安全等重要因素。 (由国家卫生委员会等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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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优化职称评审。 优化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医生在申报临床高级职称时,不对外语成绩作出统一要求,不对论文和科研作出硬性规定,并对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要点评价。 来自社会全体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公立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不受岗位比例的限制。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社会医疗领域组织和社会医疗人员。 (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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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高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 从2019年开始,各地将选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在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平等对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对社会运营医师给予适当的倾斜。 进行选择

(十六)优化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实行动态管理,将越来越多合格的社会医生纳入定点,将社会医生纳入定点医疗保险覆盖面。 社会医生正式运行后,可以提出定点申请,完成定点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医疗保险部门应当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新闻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投保人服务。 如果申请不合格,为了再次申请,需要在3个月的判断期结束后通知原因和修改副本。 鼓励医疗保险定点社会医生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购买药品并自主协商。 医疗保险部门按照集中采购平台价格以下的支付标准支付。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主动提出异地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省际医疗的定点申请,以医疗机构的主体、业务性质、规模和等级为定点申请的前提条件,与医疗保险管理和资金录用无关的处罚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要求的发票,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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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部门要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总量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资金安全。 各地要全面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政策,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无差别待遇的要求调整完整的政策,优化定点医疗保险前置条件,缩短申请和考核的等待时间。 (国家医疗保险局与地方政府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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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支持快速发展“网络医疗卫生”。 截至2019年9月底,制定并出台了互联网医疗收款政策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形成了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 鼓励公立医院和社会合作,按规定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通过网络支持下的区域间医疗合作,开展与医务协会的横向资源共享和新闻交流。 鼓励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等新闻技术扩大医疗服务空之间,建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建立网络新闻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医疗保险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与地方政府合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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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共同开发多元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险产品,补充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提高资金录用效率。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新闻系统与社会医疗新闻系统对接,为商业保险患者提供一站式直接支付结算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医疗。 (由银监会、国家医疗保险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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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认真贯彻“谁批准、谁监督、谁监督、谁监督”、“双重随机性、一个公开”的大致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领域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医疗领域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举报违法行为的激励力度,提高领域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医疗领域健康规范的快速发展。 严厉打击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严厉打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诈骗行为。 逐一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加大医疗领域的违规处罚力度,让严重违规者付出巨大的代价,真的让他们震惊。 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应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人员的解释责任严重。 (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与地方政府合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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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综合运用日常监管、医疗机构校对、医生定期考核、不良执业分数管理等手段,加强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价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运营医生纳入医疗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新闻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过程实时监管机制,将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采取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新闻系统,按照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将诊疗新闻纳入医疗服务监督管理新闻系统。 加强卫生新闻安全保护,保护个人隐私,依法查处违法交易和泄露个人新闻行为。 (国家卫健委及其他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联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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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本地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罚新闻。 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用判断体系和新闻披露制度。 各部门相关处罚新闻统一纳入国家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形成自由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 其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全国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收集行政处罚新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制定和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不可靠的主体依法执行终身禁业。 (国家卫计委、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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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发挥领域组织的自律作用。 中华医学会等领域的组织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提高领域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领域声誉。 国家和地方医疗相关的社会组织应该平等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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