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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媒体在报道中使用的语言太随意了,坦率地说,也有可能给被报道的人带来伤害,给媒体本身带来麻烦。 [例]陈诉《科学时报》上世纪末,发生了“石丰寿速算法”的发明家归属纠纷。 在史凤寿与陈发生纠纷的事件中,陈被侵犯了发明家的权利。 科学家就此事写了一封联名信,呼吁保护发明者的权益。 此后,史凤寿与陈和解,法院未判定陈是否侵权。 七年后,《科学时报》的副本又翻了这个旧故事。 记者引用联名信副本称,陈窃取史凤寿速度算法发明,采用“穿透”、“挪用”、“盗窃”、“诈骗”、“明目张胆”、“诈骗”等字眼。 随后,《科学时报》发表了两份副本。 第一个批评史凤寿有别人的发明,第二个是陈信,说速度算法不是史凤寿的成果。

“【报道用词不当也会侵权】 近3年信息侵权范例拆析”

谁拥有发明家应该是学术界争论的正常话题。 但陈氏将《科学时报》推上被告席,二审法院认为《科学时报》未引用引文,未指出出处,采用了贯通、侵占、诈骗、公然诈骗等蔑视和侮辱。 在文案中,造成了误解,降低了社会对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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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学术讨论,批判的意见、严厉的批判、激烈的语言就不可避免,必然会影响特定人群的内在感情和外在评价。 那么,激烈的批评距离侵权还有多远?

评价言论是否侵犯权利的第一步是区分其表达是事实还是观点。 因为事实上有真的假的。 但是,观点没有对错。 观点不能像事实一样被解释或证实。 如果没有侮辱,他们会享受更大的自由。 在媒体上容易区分纯粹的事实报道和纯粹的观点报道,但区分叙事报道和讨论报道往往不太容易。 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偷”、“骗”、“骗”等评价性的语言,无论是事实的陈述还是观点的表达,都不太容易说。 如果是事实,媒体有义务验证文案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 但是,陈盗用史凤寿的成果,史凤寿盗用陈的成果。 司法机关和学术界也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记者无法知道“挪用公款”是否属实。 媒体能做的是客观的报道,表明了争论双方的分歧。 其实《科学时报》的后续报道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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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话代表观点,那就取决于激烈公正的评论还是侮辱。 公正评论的第一个条件基于几个事实。 诉讼《科学时报》相关复印件来自中国发明协会在座谈会上提供的资料。 一般来说,这种权威材料通常是人相信的,所以在相信陈模仿事实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和批判是不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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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这些话“是贬低,甚至是侮辱”。 但是,笔者认为“轻蔑”不是法律的概念,轻蔑语代表一定的角度、感情和观点,不一定等同于侵权。 即使是非常尖锐的贬义词,我们也需要衡量它是否被普通人接受,是否是普通人根据具体事实普遍发生的合理反应,进一步了解它是过度表达意见还是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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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普通人的标准是尺子,应该被用来测量过激的发言和侮辱之间的距离。 从常识上讲,中国发明协会在座谈会上提供的科学家联名信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因此,基于陈氏在联名信中窃取他人发明的根据,普通人对此做出负面评价是合理的。 即使使用“贯通”、“盗窃”、“诈骗诈骗”、“明目张胆”、“诈骗”等贬义词,也必须在一般人同意的范围内。 这是因为无法评价复制中恶意攻击的主观意图。 侮辱最重要的特征是主观恶意。 很明显,这种基于主观、无恶意、可信的事实的评价不应该等于侮辱。 但是,法官将这些话判定为侮辱,这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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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没有一定的事实和恶意,公正评论的标准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正角度: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发明权归属问题,与学风和社会风气有关,涉及公共利益。 此外,科学时报的连续通报给了双方发言的机会。 其实媒体的角度不偏不倚,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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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纠纷,特别是学术批评,常常会导致不同的意见上法庭。 “纳什古乐案”、“斋戒秀案”、“马桥辞典”抄袭案、“好汉歌”案”等一系列名誉纠纷事件,成为学术界掀起波澜的石头。 这种基于学术批判的诉讼应该受到表现者和司法机关的启发。 解说员可以尽量区分事实和观点,用语言进行谴责,但不进行人身攻击。 法院对学术争论给予适当宽容,尊重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对尚未定论的争论,不应妄下定论,也不应轻易判定侵权。 因为有些词含有“轻蔑”。 这是我个人的看法,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报道用词不当也会侵权】 近3年信息侵权范例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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