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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管理企业已经预付了10万元。 之后,李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做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为此,李提起诉讼,要求制造经营企业按照工伤标准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65万元。

难道责任都在李吗?

这本手册的关键是——

审判中,李向法院出示了管理企业于去年10月19日发行的票据。 备忘录显示,接待结束后,李先生离开酒店时神志清醒,企业安排车辆送他回家。 但他一直拒绝,说联系了儿子接他。 他沿着后羿大街的人民路从北向南走,走到后羿人民路小学门口,撞到了停在路边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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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证书上盖章,李的儿子李某也在证书上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双方确认了李先生向法院提交的管理企业发表的声明的真实性,李先生的儿子也签署了声明。 李后来否认了,但没能提供反证。 结合其他人的陈述,可以说明管理企业要求在事件当天送到李家,但被他拒绝了。

另外,根据现有证据,根据各方陈述,可以认定李先生在案发当天确实饮酒,但不能说他喝醉了。 但是,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后应注意过失,撞到停车车辆受伤,对自己的伤害负首要责任。

但是,并不是李先生工作的企业没有责任。

企业应该在员工饮酒后送他们回家,即使李拒绝,也应该有义务把他们安全送回家,或者等家人同行后再离开。 因此,控制企业也要对李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自行决定管理企业承担李伤害赔偿责任的10%。 李要求管理企业按照工伤标准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扣除管理企业已经支付的10万元后,李先生需要支付剩下的损失元。

沈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港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家港市“政府模范”等荣誉称号

来自法官的消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不是个人造成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原告与企业顾客喝酒吃饭自然是企业的经营活动。 原告在喝酒回家的路上正常行走时被车撞伤的,自然会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本案原告在路上走着,撞到了停在路边的车。 撞的是他,不是撞他的车。 因此,这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也不能要求企业按照工伤标准赔偿相应的损失。 至于企业为什么要承担10%的责任,是对企业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义务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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