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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做法的融合把侦查监督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

建立机制

图为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两法融合平台”工作人员韩延锋研评平台新闻。 本报记者杨吉林照片

(记者戴嘉)河北省检察机关走访省、市、县三级数千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的成员单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新闻共享平台,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大宝等假冒名牌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

安徽池州检察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两法联动”新闻通报机制获得的消息,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查获的疫区冻肉非法销售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监管备案。

湖南省宁乡县启动环境保护局执法调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检察院先行取证联动案件机制,跨省非法处置240吨危险废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这些都是检察机关近年来通过加强“两法衔接”机制,提高侦查监督水平,帮助“建立安心”,保障“舌头安全”,保卫“生态屏障”取得的实效。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系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新闻共享、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案件不可移送的现象,案件难以移动、行刑、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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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中央的决定部署,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已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年8月,广东大力推进“两法对接”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参与、检察监督”的新模式,构建了案件移送、跟踪监控、报警提示、监管等8大功能,“网上受理、网上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充分肯定并确定:“要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表达协调,实现新闻平台与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事务系统的对接,促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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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 逐一发挥联席会议、早期干预和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探索和宣传比较有效的“两法衔接”机制。

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全国环境资源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确立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在20世纪80年代率先破冰

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络工作方法》号文件,加强了相关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各部门之间的新闻信息表达、合作协作配合等复印件,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业的“两法联络” 该《办法》的出台,实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促进了“两法衔接”整体长效机制的建立,对“线索的发现、监督立案、监督处理”这一由来已久的问题,也起到了推动和示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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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业各项措施的落实,推进环境资源保护行业“两法联系”机制的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举办了“依法惩治食品药品犯罪高级培训班”、“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系培训班”等三期联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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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浦东新区“两法融合平台”上记录了举报过期虾销售的首例事件新闻。 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涉嫌犯罪,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和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8名涉案嫌疑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捕。 今年5月,法院判决8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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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浦东新区检察院建立全国第一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系的新闻共享平台的典型例子,其工作机构已经运行了11年,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系中的起草监督职能。

浦东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韩延锋每天关注平台上的新闻并进行评价。 她向记者表示,集案件移送、跟踪监控、案件咨询、执法动态、法律法规、报警提示、辅助决策、监管等8大功能为一体的“两法联络平台”,不仅提供刑事司法机关及时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新闻。 报道称,将为进入所有平台的案件提供从受理到审理的全程实时动态记录,实现对案件处理过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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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浦东新区“两法联系平台”共有35个准入单位,基本覆盖全区所有行政执法机构,如区农委、环保局、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移植到上海自贸区综合管理新闻平台,应用于为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服务的检察机关检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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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网上对接、新闻共享”的实践操作模式,对加强“两种对接方法”的新闻信息表达和实务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5年从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始,在全国各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宣传,“两法对接”的新闻化工作模式广泛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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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采访,目前全国共有28个省(区、市)建立了打击侵权假冒行业的新闻共享平台,湖北、宁夏、云南、四川、广东、甘肃等地也建立了大型新闻平台。

湖北省检察院对如何有效利用平台有着独特的探索。 该医院副总检察长王庸晋表示:“我们通过设定相关条件,开发了三级筛选方法。 第一步是通过设定刑事立案标准,从现有行政处罚案件的新闻中自动发现直接犯罪线索。 第二,通过设定刑事立案的接近标准、情节严重等条件,找出涉嫌降级的线索第三步,通过设定处罚监控业者最新的动态处罚对象、物品、场所等重要新闻条件,找出涉嫌分割的线索。 这样做比较有效地防止了案件不动摇、案件难以移动、处以刑罚代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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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两法联系》机制约束力不足,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

年两会期间,许安、崔智友、薛江武等npc代表提出推进“两法联系”规范化、法制化的建议。

记者了解到,为了统一执法标准,处理制约案件移送的证据和法律问题,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印制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罪名指导》,从犯罪标准、证据收集、移送程序等方面,共选定50起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 《指南》分三个方面展开,由全市700多个行政执法机构颁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系统相关工作人员“两法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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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工作,成都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就非法添加罂粟壳、亚硝酸盐的量化标准达成共识,使此类案件得以顺利移送、起诉、判决。

在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2009年3月,面向“两法对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络工作条例》诞生。 条例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嫌疑各方责任解决,案件程序衔接和比较有效的保障,检察机关在《两法》的衔接中承担法律监督责任,填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空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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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晓东表示,“随着‘两法融合’法制化瓶颈的突破,广东省委、省政府将‘两法融合’省级事业规定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省检察院与公安厅和19个省级行政执法机构签订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为案件移送、立案、侦查监督提供了确定的规范性指导。 省检察院设立了省“两法联系”业务联合会议室,成员单位扩大到42个,全面覆盖成员单位,迈出了克服监督死角的重要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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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不仅规范了取证行为,还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建立了一点保障制度。 在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侦查监督部门排除不正当证据有很好的程序保障作用。 本文结合上述事业的现实情况,探讨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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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工作的实施还存在实际问题

为了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对是否符合讯问的三种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陈述,侦查活动可能有严重违法行为。 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对嫌疑人的讯问对排除违法证据有两个首要意义。 一是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证据线索可以直接从犯罪嫌疑人处核实,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以讯问过程为线索发现非法证据,可以及时发现侦查机关(部门)是否有非法取证行为 这两个目的的实现,要求检察机关在逮捕批准阶段开展较为完善的讯问工作。 调查表明,该制度在授权捕集阶段实施情况良好。 据专门调查统计,从年10月至年9月,在B市检察机关批准的逮捕案件中,按规定应当讯问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实际讯问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除个别检察院外,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中开展讯问工作的占90%以上。 但实际上,讯问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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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客观条件限制,审问价格过高。 在b市的某行为例中,医院调查监督科的人员编制中没有考虑审查问题。 由于书记官的不足,审判时一般有两名负责人相互询问,司法人员的价格提高了。 收容嫌疑人的看守所大多位于b市远郊,距离很远,往返时间通常在2小时以上。 传唤的时间和价格对时间紧迫的调查和逮捕事件来说太贵了。 d区人民检察院开始探索利用远程讯问缓解这一问题,但这一措施处于实验阶段,大规模宣传这一技术和设备的价格也很高,效果在短时间内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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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于形式,很难发现非法证据。 在实践中,一方面,案件数量多、讯问任务重的现实使得承办人更注重流程,不能保证讯问效果,另一方面,承包商对开展讯问工作的认识仍然很浅,积极性不高。 因为这个审问过程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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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进一步加强律师在逮捕批准阶段的权利,以域外力量制约司法机关的公权力,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中进一步确定了规定。 “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不适合拘留、有违法侦查活动的书面意见,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和复核逮捕意见。 ex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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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意见的案件数量比较少。 调查显示,自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逮捕案件中咨询律师意见的案件数量很少。 可见,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并没有明显提高逮捕阶段咨询律师意见的案件比例。 很少听取律师的意见,不能起到律师审查监督证据合法性的作用,其业绩难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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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很少介入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加强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但在逮捕前的侦查阶段,由于证据不足,律师参与诉讼的力度不够。 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监督不是通过直接调查证据进行的,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在会议上的陈述来评价证据的合法性。 但是,陈述没有比较有效的说明,很难为证据合法性的监督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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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意见后来被提出来了。 《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则都没有规定律师发表意见的时间,也有律师在检察机关接受逮捕案件审查几天后提供相关资料,提出证据违法的意见。 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部分,检察机关不能根据律师单方面提供的资料和意见评价证据是否合法。 此时,如果要求公安机关调查证据的合法性,则可能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显然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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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起来,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着重从两个方面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从检察机关自身的角度出发,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加深思想认知,切实增强讯问工作的可比性和实效性,从点滴做起,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改善制约讯问工作快速发展的客观条件,通过自身努力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增强讯问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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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从加强监督、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角度出发,必须首先落实早期干预机制,加强监督,以减少非法取证。 早期干预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鉴于证据合法性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及早介入有两个目的: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和处理问题,进一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指导证据收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监督调查,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 在此基础上,要勇敢监督,大胆监督,依法改善非法取证现状,实时纠正非法取证,规范侦查活动。 侦查机关(部门)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判断机制,制定合理的判断和处罚制度,配合职工监督,从根本上防止违法证据的出现。 二是进一步保障辩护人的权利,重视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应当保障辩护人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权利,保证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另外,要加强与辩护人的信息表达协调,发挥司法机关在外部监督中的作用,着力提高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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