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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础和困难地区就业。 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条件,首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业技术、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 在贫困地区工作两年以上,申请研究生的,报考优先录取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国家最新大学生就业政策(2018)”

二是党政机关聘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增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一要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或录用,优先录用。

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他们提供便利的条件和相应的服务。 对跨地区公司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和省会以下城市应当认真执行相关政策,解除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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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领域外,自工商部门批准营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各种登记管理费和管理费。 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明确,通过现有渠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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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高校毕业生户籍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 对离校时未落实职工的高中毕业生,要求将户籍和人事档案留在学校的,按要求保留两年。 期间,档案管理机关免收其档案保管服务费的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本人入学前注册地的,公安机关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员交流服务机构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服务 本人执行就业机关后,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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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学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需要就业的,可以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失业登记。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机构和道路劳动保障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对已经登记失业的高中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和社区可以组织他们参加临时性的社会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去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因病等原因短期不能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的人员,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这笔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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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聘用高职院校(专科)毕业生,对就业困难的应届(专科)毕业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联合实施高职(专科)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对需要培训的应届(专科)毕业生 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国家最新大学生就业政策(2018)”

标题:“国家最新大学生就业政策(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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