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68字,读完约3分钟

.年5月15日,神木* *经贸有限企业向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申请贷款的神木* *经济贸易有限企业和法人王某的资产都是虚假的。 年6月2日,神木* *经贸有限企业和神木* * *商贸有限企业伪造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购买挖掘机、采煤机、装载机等设备,向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 随后,张向神木农村商业银行* *支行行长孟某提供神木* *经贸有限企业相关情况和贷款申请,主要调查人员孟某和副调查人员甲某(另)接受贷款,同意企业贷款申请。 经过初步调查,孟某、甲某出具了该贷款业务的调查报告,并上报总行公司贷款中心。 这笔贷款由主调调查员何某和副调查员杨某负责调查。 经批准,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于年6月28日向神木xx经贸有限企业发放贷款800万元。 在调查神木* *经贸有限企业贷款业务时,孟某、甲某没有对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人王某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企业经营状况、采购合同等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 两人签署的贷款报告基本上是从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中摘录的。 何某、杨某在调查神木* *经贸有限企业贷款业务时,没有对担保人崔某、郝某、张某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 企业贷款业务调查报告中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与担保人的实际资产不一致。 上述人员未对贷款用途、租赁合同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查验证。 贷款发放后,企业没有跟踪调查和检查贷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和企业的经营情况。 年5月20日,神木* *经贸有限企业将800万元贷款到期日延长至年4月11日。 年3月27日,神木* *经贸有限企业向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760万元,偿还原有贷款。 神木* *经贸有限企业开展再融资业务的第一调查人员是杨某。 事发时,神木* *经济贸易有限企业借款神木农村商业银行本金756万元及利息。

“榆林市一农商银行多人涉嫌违法发3月14关于最新榆林信息事情放贷款罪被公诉”

我们认为,被告人曹某、薛某、杨某、孟某、何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明显,证据确实充分,非法发放贷款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薛某、杨某、孟某、何某认罪并受到处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解决。 曹操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薛如实供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牟阳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孟某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认罪供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何某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决。

“榆林市一农商银行多人涉嫌违法发3月14关于最新榆林信息事情放贷款罪被公诉”

标题:“榆林市一农商银行多人涉嫌违法发3月14关于最新榆林信息事情放贷款罪被公诉”

地址:http://www.hongyupm.com/gnyw/13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