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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毅,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政府管理技术研究室副主任

为了规范网络新闻检索服务,促进网络新闻检索领域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于6月25日宣布:“ 《规定》提出对网络新闻检索服务实施监管和执法,确定检索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肯定和保障顾客的监督权利,建立网络新闻检索服务的社会监督机制。

“规范网络新闻搜索服务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新闻搜索是市民获取新闻的首要途径。 这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也有一点缺点和危险。 加强网络搜索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有助于形成有序、健康、开放、共享的网络新闻搜索环境,营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互联网空之间的生态环境。 《规定》第三条确定了负责监管网络新闻检索服务的主体,全国网络新闻办公室负责监管全国网络新闻检索服务。 地方网络新闻工作者基于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新闻检索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与中央和地方的协调联动,确保网络新闻检索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各级网络新闻检索服务监管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允许触碰高压线、“红线”。

“规范网络新闻搜索服务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确定新闻检索服务在提供新闻检索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保护读者权益。 根据《规定》第六条,网络新闻检索服务提供者履行首要职责,建立健全新闻审计、实时公共新闻检查、应急处置、个人新闻保护等新闻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 网络新闻检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审查制度,在发布前审查新闻的真实性。 《规定》首次规范了收费各搜索引擎的新闻搜索服务,要求新闻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收费搜索新闻服务时检查顾客资质,明示自然搜索展示的结果和收费搜索展示的结果。 网络新闻的各搜索引擎是人们获取新闻的主要窗口。 在网上检索新闻已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 如果新闻被扭曲了,不仅会给顾客带来麻烦,在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导致社会信任的危机。

“规范网络新闻搜索服务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网络新闻检索服务的社会监督机制

《规定》确定了竞价排名问题,以及断线、提供虚假新闻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网络新闻检索服务的社会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除了常规的法律规定、外部监管机制外,网络新闻产业组织也发挥着积极的监管作用。 根据《规定》第四条,网络新闻检索服务领域的组织建立健全领域自律制度和领域标准,引导网络新闻检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为网络新闻检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网络新闻检索服务领域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精神加强领域自律,引诱检索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和公司社会责任。 内部监督机构要求网络新闻检索服务提供者严格自己,加强公司责任感,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安全性,积极接受公众监督,及时纠正。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具体规定,网络新闻检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顾客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办法,自主接受公众监督,处理及时的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顾客权益损害赔偿责任。 公共监管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高新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不让局面扩大到不可逆转的水平。

“规范网络新闻搜索服务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弥补了网络新闻检索行业法律法规的空对白,确定了网络新闻文案主管部门,规定了网络新闻检索服务提供商新闻安全管理的7项义务,加强了对网络新闻检索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规定》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开启网络新闻搜索服务法治时代,比较有效地保障读者权益和公共新闻安全,为我国网络产业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标题:“规范网络新闻搜索服务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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