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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辩护双方仍然关注核心问题:政府如何分配收回录取权的历史毒地修复责任? 被告公司是否应该为环境污染负责向公众道歉。

这个事件来源于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污染事件。 年,常州外国语学校600多名学生疑似化工厂污染出现不同症状。 年4月,环境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协会”向3家造成污染的化工厂提起了公益诉讼。

年1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两名原告环境保护组织败诉。 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此案。

原告两个环境保护组织的上诉请求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变更三名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向社会道歉。 首先纠正法律费用的计算错误。

一审判决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环境污染风险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诉讼目的逐渐实现。 因此,两原告要求3被告解除危险、赔偿环境恢复费用并道歉的主张不被支持,原告必须承担189万元以上案件的受益费。

“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书(常州毒地案法**苏常州污染事情最近信息律思考)”

二审期间,原告和被告讨论了土地出让和土地储备后的环境污染责任。

被告三家污染公司江苏长隆化工、常州张裕化工和江苏华大化工是老工厂,历史分别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 随着城市的扩大,原本位于城市边缘的公司被住宅和学校包围了。 年前后,公司陆续转出,常州市政府收回土地。 通过地块的开发,当地政府承担了管理被污染土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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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成为本案争论的核心,也是中国在土壤污染问题上经常面临的困境。 事故发生时,污染公司已经多次合并重组,并全部转移,历史污染责任难以清偿。

上诉公司长隆企业律师表示,相关土地开采权转让给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由受让人承担。 有关的土地是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即土地开采权的转让。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石条)确定土地开采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承担土地恢复的责任。 而且,政府拥有越来越多的专业信息和维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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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环保组织认为责任承担方法的变更并不意味着责任主体的变更。 土地收藏是指政府收回土地的采购权,即土地的采购权终止。 根据《污染区划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地采购权终止时,原土地采购权人应当对因采用该区划而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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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常州毒地事件发生时,中国还没有制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对污染土壤的解决和修复也没有确定,没有详细的规定。

与土壤污染密切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年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大致规定了污染者的责任,但没有确定的规定。 年6月公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石条)确定了责任人制度,但作为国务院的政策,土石条的约束力有限,土地国有化后污染责任的归属没有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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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地政府修复被污染的土地,污染者的责任能免除吗? 我们认为那个不能被免除。 葛峰告诉国际文传电信公司,如果这一转变得到批准,政府将对污染者负责,从而降低污染者的法律风险。

两个环保组织认为污染者不仅要承担修复的责任,还应该承担道歉的责任。 “自然之友”律师刘翔说:“污染行为分别发生在生产过程和转移过程中,是在倾倒污染物和填埋垃圾时发生的。 从历史到现在的行为可以看出,长隆企业在环境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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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的公司认为污染是事实,但是否需要道歉要看影响和结果。 影响是后续解决过程中的气味干扰,这种干扰马上得到控制,不需要道歉。 张裕企业的律师表示,国家战术是对历史上形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有计划、分阶段的风险控制。 因为这家张裕企业不对这件事承担道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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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中引起社会关注的189万人的法律费用,自然之友律师刘翔表示,本案诉讼请求是恢复原状,法律费用不应根据维修费计算,而应根据件数计算。 另外公益诉讼减免诉讼费,检察院提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应免除诉讼费。

审判持续3小时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定于下周四(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该法院召开听证会,宣布了该案的判决。

有媒体曾评论说,常州毒地事使国人意识到土壤污染对环境健康的危害,反映了土壤污染后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如谁来承担管理责任、管理费用从何而来、在土壤修复中使用何种技术等。 无论结果如何,这一事件将对中国未来有毒土地管理和环境公益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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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到政府、法院、社会组织、公司等不同主体承担的作用,以及环境污染问题背后的实际问题。 污染者的责任基本上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不同的情况,但这个过程本身就很有兴趣和意义。 康奈尔大学的公共政策研究者庄浩告诉国际文传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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