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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 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再生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泉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泉州开发区分局)”

解决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3000元的罚款总额为人民币3,040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年版)加重了处罚。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解决上述情况,结果如下

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生产、销售馒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1万元的,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定采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以下行政处罚:

标题:“泉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泉州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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